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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各学院(培养单位):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要求,现将2024年春季学期我校服兵役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解读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全日制本科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二、资助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学生除外: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三、工作程序

(一)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报名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填写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时请先咨询我校财务部(电话:0531-88364534),确认后再填写。

2.学生持《申请表Ⅰ》到学生资助中心(中心校区明德楼B座217室)对资助资格、标准和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之后交由财务部(中心校区明德楼B座103室)审核学费信息。

3.学生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审核盖章后,寄送《申请表Ⅰ》原件及《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至学生资助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明德楼B217室学生资助中心收,邮编250100)。

4.学生资助中心收到《申请表Ⅰ》和《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表Ⅰ》报送教育部,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补偿代偿信息进行终审,审批结束后下发审批名单,拨付补偿代偿金,由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学费减免和国家助学金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我校报到后向学院(培养单位)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和国家助学金申请。

1.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一式两份),填写学费信息前请先咨询财务部(电话:0531-88364534),确认后再填写。

2.学生向学院(培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经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盖章的《申请表Ⅱ》;

2)退役证书复印件。

3.学院对学生所填信息进行初审,在《申请表Ⅱ》中的“院系”栏处加盖学院公章,将上述申请材料于4月3日前提交至学生资助中心(中心校区明德楼B座217室)。

4.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提交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办理学费减免和国家助学金发放手续,逐年减免学费,按月发放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四、工作要求

请各学院(培养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服兵役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宣传,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得到资助,把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工作办好办实。

联系电话:学生资助中心88365117,武装部88364099

威海校区、青岛校区请按校区通知执行。


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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